本周六,新修订的《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将正式实施,与1997年的原条例相比,新版《条例》八成以上的条款都是新内容,号称史上最严“新交规”,也因此受到了社会各界广泛的关注。究竟哪些条款是驾驶员们重点需注意的呢?
新交规 说重点
对象:《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
实施时间:2017年3月25日
重点1
第二十二条规定:
尚未注册登记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公安机关核发的临时行驶车号牌。公安机关核发临时行驶车号牌,不得超过2次;每张临时行驶车号牌的有效期限不得超过15日。
据现行规定:每辆未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最多可申领3张临牌,每张临牌的有效期最多为30天。
还没买车的朋友们注意了,时间有限,先拍牌再买车。
重点2
第二十五条规定:
公安机关对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驾驶证累积记分制度。
禁止由他人替代记分,禁止替代他人记分,禁止介绍替代记分。
如果违反该规定,由他人替代记分的,公安机关可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替代他人记分的,可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暂扣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驾驶证;
介绍替代记分的,可处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替代他人记分或者介绍替代记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重点3
第二十六、二十七条规定:
现场发现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公安机关未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出具《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或者《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当事人应当在接到上述通知书、凭证之日起15日内接受调查、处理。当事人逾期未接受调查、处理,违法事实清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逾期未处理记录累计达到5起以上,可以先予扣留机动车行驶证!
监控设备记录的交通违法行为,公安机关在调查核实无误后,会通过邮寄短信等方式将处理通知送达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重点4
第三十一条规定:
禁止货运机动车在城市快速路、高速公路客车专用道行驶。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设置交通标志、标线等方式予以明示。
货车由于视觉盲角常常是道路上的事故多发者,规范货车的行驶,有效地保护了轿车的安全。
重点5
第三十三条规定:
公交专用道在规定时段内供公共汽(电)车专用行驶,其他车辆不得驶入,但下列车辆可以借用公交专用道行驶:执行紧急任务的特种车辆;实施清障施救作业的车辆;正在运载学生的符合《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校车;正在载人的核定载客人数二十人以上的载客汽车;根据交通信号指示允许借用公交专用道的车辆。
双休日和全体公民放假节日全天允许其他车辆驶入公交专用道。
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专用道并不包括71路中运量公交专用道。
重点6
第三十四条规定:
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同方向有两条以上机动车道的道路未设置限速标志、标线的,在城市道路(城市快速路除外)上的最高行驶速度超过每小时六十公里,在公路(高速公路除外)上的最高行驶速度超过每小时八十公里;
(二)一次连续变换两条车道;
(三)机动车驾驶人未使用安全带;
(四)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时,超过座位数搭载乘客;
(五)安排未满十二周岁未成年人乘坐副驾驶座位;
(六)驾驶家庭乘用车携带未满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时,未配备或者未正确使用儿童安全座椅;
(七)拨打接听手持电话、浏览电子设备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
(八)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新交规的条例显然对司机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以后在路上老老实实开车吧,接个电话,回个微信什么的千万慎重了。
重点7
第三十七条规定:
机动车乘坐人在配有安全带的座位就座时,应当使用安全带。
重点8
第三十九、四十四条规定:
本市外环线以内以及公安机关规定的其他区域为机动车禁鸣喇叭区域。
公安机关应当根据本市道路停车泊位设置规划,在不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前提下,结合区域停车资源供求状况、道路通行条件和承载能力,经征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意见后,确定道路停车泊位设置方案。
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道路停车泊位设置方案,划设停车泊位标线,设置道路停车标志,公示停车收费标准和道路停车规则,并按规定落实监管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安装地锁、划设标线等方式擅自设置道路停车泊位。
在道路上停放机动车,应当在道路停车泊位内停放。
为了城市的交通秩序,为了自己的驾照分数,一定要仔细阅读以上条例,做一个文明遵守规则的好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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